阿根廷将食品过敏原纳入食品法典管理范畴
2010年10月6日,根据阿根廷农牧渔业食品部站消息,阿根
廷农牧渔业食品部与阿根廷政策法规机构管理局发布联合决议,拟对
阿根廷食品法典过敏原的规定进行修改,将以下内容纳入到阿根廷食
品法典第235条第7款:
1.对以下过敏原和可能使易感人群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
必须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注清楚,不管该成份是预包装食品的主
要成份还是作为配料:
含有麸质的谷物(小麦、黑麦、大麦、燕麦,包括葡萄糖和麦
芽糊精;谷物发酵蒸馏酒或用于酒精饮料的食用乙醇);
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;
蛋与蛋制品;
鱼和渔业产品(除用于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载体的鱼胶
类,和啤酒及葡萄酒载体的鱼胶类);
<大豆及其制品(除精炼大豆油,源自大豆的β-混合天然维
生素E(INS306),天然d-α生育酚,天然d-α生育酚醋酸盐,天
然d-α生育酚丁二酸盐)
2.应在标签中以对比色清晰的标注“含有……”和/或“来自
于……”,过敏原的名称见第一条的列表。
3.不允许使用警示性语言如“可能含有过敏原”来含糊表述过敏
原成份。
该草案的评议期为18